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英楷
- 相對人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代理人
- 張銘哲
- 代理人
- 秦柏基
- 代理人
- 吳日暘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姜昱全 住同上
- 相對人
- 洪菁霙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4
- 相對人
- 之16
- 共同代理人
- 秦柏基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 共同代理人
- 吳日暘 住同上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姜昱全 住同上
- 相對人
- 陳威榤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 相對人
- 樓
- 代理人
- 吳日暘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 複代理人
- 秦柏基 住同上
-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 包倫賓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8樓
- 鍾立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 蘇貫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姜昱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本件歷次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敘明理由,有聲請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