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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楷
相對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理人
張銘哲
代理人
秦柏基
代理人
吳日暘
上一人複代理人
姜昱全 住同上
相對人
洪菁霙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4
相對人
之16
共同代理人
秦柏基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共同代理人
吳日暘 住同上
上一人複代理人
姜昱全 住同上
相對人
陳威榤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相對人
代理人
吳日暘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複代理人
秦柏基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包倫賓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8樓
鍾立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蘇貫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姜昱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本件歷次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敘明理由,有聲請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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