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號
- 原告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紀明
- 訴訟代理人
- 葉特琾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仁
- 被告
- 劉亞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小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