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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調字第5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吳敏玲

      黃永鈞

      洪淑玲

      林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昭文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連國超、連國智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列連國超、連國智為被告,惟未記載其年籍資料或住居所,亦無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提出相對人連國超、連國智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調字第5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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