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875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范麗雲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