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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8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陳志瑋
被告
蘇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600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審理,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85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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