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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光興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109 年度板簡字第82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均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本應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患有肌無力症,並需照顧父母,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又聲請人民國107 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8 元、名下僅有一台老車,父母醫療費用龐大,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固非無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之結果,可知聲請人於107 、108 年之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8 元、850 元,且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1 輛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筆投資,財產總額為59,580元等情,此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再者,聲請人前於本院另案起訴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審理中曾自陳其為訴外人之金主,貸與訴外人裝潢費,並墊付房屋租金,此有本院108 年板簡字第964 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綜上前後參互以觀,聲請人非屬顯無資力而窘於生活之人,亦非屬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況本件裁判費金額為1,110 元,以聲請人所得、財產情形,難認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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