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淑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