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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孟竹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淑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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