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
- 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性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性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