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曹德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劉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