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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被告
曹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劉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