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867號
- 原告
- 白蘭
- 被告
- 黃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569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0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ㄧ0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程序簡便、無特殊限制,且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能作為犯罪集團詐騙之工具,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竟仍基於縱使該人將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臺北襄陽門市,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並將辦得之系爭門號SIM 卡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有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並因此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且為被告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系爭門號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款帳戶 1 白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6日15時7分許,以系爭門號撥打電話予白蘭,假冒友人並佯稱:欲預借現金,家裡急著用錢云云,致白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萬元 訴外人陳品瑄申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