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雅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