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
- 抗告人
- 李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德治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德治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