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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7月21日

以111年度板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於111年8月18日

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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