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7月21日
以111年度板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於111年8月18日
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