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江承諺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建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