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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江承諺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建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6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