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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洪慧娟
被告
葉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7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兩造就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所載乙節並不爭執,而依前開判決所載內容可知,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10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佐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情,原告本件請求,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27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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