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2號
- 原告
- 楊緯琳
- 被告
-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