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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楊緯琳
被告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23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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