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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儷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蘭君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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