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98號
- 上訴人
- 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耀
- 訴訟代理人
- 徐品軒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洋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