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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耀
訴訟代理人
徐品軒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洋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59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