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273號
- 原告
- 洪慧娟
- 被告
- 葉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7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兩造就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所載乙節並不爭執,而依前開判決所載內容可知,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10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佐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情,原告本件請求,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