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鄭國芳
被告
張璨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8日4時28分剪斷破壞其所有之輕鋼架、電線、防盜線材,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輕鋼架、電線、防盜線材工程費用各新臺幣(下同)6,100元、5,000元、4,500元,非屬正當。又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剪斷原告所有之冷氣銅管線1條(依被告於警詢中自承長度1公尺),原告逾此範圍有關被告尚剪斷另8條冷氣銅管線之主張,未舉證證明之,難認為真,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冷氣銅管線1條價值700元,尚屬有據,逾此範圍另8條冷氣銅管線、工資、焊燒費、修繕費、測試、裝機、保固費工程費用共20,300元,則屬無據。原告另主張因本件侵權行為致受有租賃損失、檢修、會勘費1萬元之損害,未提出確切事證以佐其說(原告所提工程報價單,其填載時點113年3月17日距本件侵權行為時已有相當間隔,該報價單亦無廠商之戳章,難以採憑),則其就此請求,亦非有據。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5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67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