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
- 上訴人
-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儷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蘭君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