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儷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蘭君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