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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政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7,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4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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