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38號
- 原告
- 陳珮瑜
- 被告
- CHOW CHI MAN (中文名:鄒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小字第36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