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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蔡佳臻
被告
呂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細故爭執,被告竟於民國112年8月5日下午3時58分起至翌日上午9時37分許,使用簡訊辱罵原告「瘋女人」、「破麻」、「幹」等語,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慰撫金等語。

二、按所謂名譽權遭受侵害,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損而言,本件原告主張且縱屬實,因其已自陳被告係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辱罵原告,顯見原告所稱被告辱罵之內容,所得見聞之人僅有原告,外在第三人實難知悉,故原告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自無因此遭受減損之可能。準此,本件被告並無原告所稱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3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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