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37號
- 原告
- 蔡佳臻
- 被告
- 呂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細故爭執,被告竟於民國112年8月5日下午3時58分起至翌日上午9時37分許,使用簡訊辱罵原告「瘋女人」、「破麻」、「幹」等語,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慰撫金等語。
二、按所謂名譽權遭受侵害,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損而言,本件原告主張且縱屬實,因其已自陳被告係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辱罵原告,顯見原告所稱被告辱罵之內容,所得見聞之人僅有原告,外在第三人實難知悉,故原告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自無因此遭受減損之可能。準此,本件被告並無原告所稱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