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06號
- 上訴人
- 陳氏翠鸞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錫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