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一八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沈里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豪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