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特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陸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