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
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