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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原告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路○段三九五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即新台幣柒佰元,餘拾分之參即新台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