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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朱耀平朱耀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江孟臻原名江靜鈴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江孟臻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壹萬元依序就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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