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原告
- 江孟臻原名江靜鈴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660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江孟臻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壹萬元依序就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