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