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7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706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