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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乙○○
相對人
即被告
台北縣中和市復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被告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