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北縣中和市復興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