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