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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6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609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60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旨本件原告主張業經提出被告簽名之申請表、債權移轉證明影本等附卷可稽,於被告簽名處旁記載約定事項中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等之記載,被告簽名處下方記載約定事項中有被告不得以與特約商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事由對抗誠泰商業銀行等之記載,申請書背面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內容之記載,原告表明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現已改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讓與系爭債權予原告,以起訴狀作為債權讓與通知,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60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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