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乙○○
另案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起訴應預繳自台中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預繳上開提解
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另案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起訴應預繳自台中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預繳上開提解
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