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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聲請人
乙○○

            另案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起訴應預繳自台中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預繳上開提解

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