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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7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70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7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