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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3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313號

原告
友龍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3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31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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