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67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67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675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