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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原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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