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23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
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被告主
張之執行債權為本金新台幣(下同)196002元及87年8 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民國98年10月19日
原告提起本訴之日止之金額共3058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305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