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 原告
-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上原告與被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