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上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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