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1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三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