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67號
上訴即人
- 原告
- 朱進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森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67號
上訴即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森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