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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2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