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