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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上訴人
原告
洪允嘉
訴訟代理人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氣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