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洪允嘉
- 訴訟代理人
-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氣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氣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